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99年12月21日教育部提供)

※兒少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一、學生法律責任:

(一)刑罰:

1.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2.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4.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

5.誹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6.惟依少事法:7~12歲之人可能以「保護管束處分」代替12~18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二)行政罰: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三)民事賠償:

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二、法定代理人: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三、教育人員:

(一)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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