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
一、災害防救法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101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軍(二)字第1010220316號函頒修正「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四、99年4月29日教育部臺軍(二)字第0990050406C號令修正「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 一、各級學校通報注意事項: 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通報注意事項: (一)應立即以電話向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回報事件摘要及後續處理情形。 (二)通報事件主政單位主管緊急應變處理。 (三)掌握正確災害訊息(人、事、時、地、物)通報督導單位(本部各單位、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一、學校立即成立啟動緊急應變小組(區分指揮督導、支援協調、作業管制等組別)。 二、遠離危險源(疏散、避難、封鎖、管制進入、通知警告、停課、安置、就醫)。 三、消除危險源(滅火、斷電、移除危險物品、壓制、驅離歹徒)。 四、通知家屬到場及相關單位協處。 一、權責單位督導學校完善學生短、中、長程輔導計畫,避免學生二度傷害,加害者如為校屬教職員工,則須依相關法令處理。 二、權責單位協助學校申請急難慰問金。 三、權責單位協助停課學校學生補課事宜。 四、權責單位協助學校硬體設施復原。 五、權責單位督導學校提出事件發生原因分析、校園防護改進措施及校內因應改進方案。 六、權責單位利用視察學校時再次檢視學校後續學生追蹤輔導及因應事件改善情形。